【文字解读】《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综合考量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和省内其他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情况,经与市财政局多次会商,形成了我市2022年拟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已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现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社会救助工作关系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社会救助标准和资金投入的正常增长机制。”
三、起草依据
《意见》要求:“确定‘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
《意见》要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意见》要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草拟了《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并于2022年9月9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向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11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均无修改意见。9月16日,我局将提标方案报市政府,提请市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于9月26日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提标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22〕8号)。
五、工作目标
实现低保、特困供养标准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增加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主要内容
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2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8元。
市辖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3800元/人。市辖区农村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1050元/人,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7800元/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9120元/人。
市辖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450元、6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300元、45元。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七、创新举措
我市首次给全自理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八、保障措施
文件要求,各县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严格执行,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
九、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指导各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提标文件要求,做好资金测算和筹集、系统调整,按新标准发放补助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打卡发放。
二是深入广泛宣传。大力开展宣传报道,通过行风热线、淮南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多种方式充分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
十、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联系人:章丹虹
联系方式:0554-6646950